纠纷调解受理程序

日期:2017/5/4 16:29:21来源: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
一、调解主持人宣布参加人和单位及注意事项。
二、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中心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要求,提出证据。
四、询问纠纷当事人和各方证人,核对证据。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协议。
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简易纠纷调解除外)。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调解协议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