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2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保证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有效地运转,确保会费使用的合理、合法、透明, 合理确定会费标准,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公司,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确定原则
1、产寿险公司相对均衡、大中小公司合理承担;
2、坚持勤俭办会、满足协会年度工作需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
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按机构类别及上年度保费收入缴纳。各会员公司按照上一年度总保费收入(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平台上的数据为准)确定会费档次缴纳。
1、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千万元以下、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亿元以下,年缴会费2万元;
2、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千万元以上(含 3千万元)—2 亿元、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年交会费 3.3 万元;
3、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4亿元、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3 亿元以上(含3亿元)—10亿元,年交会费6万元;
4、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4亿元(含4亿元)以上、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10 亿元(含10亿元)以上,年交会费 12万元。
5、保险中介代理公司年交会费0.25万元。
6、新会员申请入会当年会费按会费最低档交纳。
第三章会费管理
第五条 会费于每年3月30日前缴纳。会员按其应交年会费金额汇到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定帐户,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司开具山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条年度会费使用节余,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七条 大型活动或者单独立项的项目,参照项目方案,单独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服务工作,以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使用应坚持勤俭办会原则,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做到流程规范,收支透明,严格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