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日期:2023/3/31 10:26:09来源: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

 

  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DaTong ,缩写为 DT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大同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重点发挥自律职能,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宣传和文化建设,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我市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大同市民政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在山西省大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

  1、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提请大同银保监分局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5、承办大同银保监分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6、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二)维权

  1、积极参与大同市政府和大同银保监分局组织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加强同市、县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主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倾听会员单位呼声,积极代表会员单位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维护会员单位利益;

  4、建立行业保险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加强监测预警,积极组织行业做好各类风险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6、接受和办理大同银保监分局、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7、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三)服务

  1、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大同银保监分局和大同市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5.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四)交流

  1、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开办网站;

  2、加强与省内外保险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做法,促进对外交流;

  3、搭建交流平台,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4、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五)宣传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业内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创建宣传平台,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4、普及保险知识,加强消费者教育,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5、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境内设立的各保险公司市级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山西省境内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大同银保监分局推荐的本协会专职副会长及聘任制的秘书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个人会员提交大同银保监分局的组织推荐函或协会的聘任书(秘书长);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会员,单位会员按规定缴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保险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正式营业的30日内提交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保险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第八条第二、三款的单位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七)服从本协会依据本章程、自律公约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的改进;

  (八)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

  (三)第八条第二、三款的单位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山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批准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及秘书处薪酬办法;

  (十)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并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三)对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章程等规定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四)执行大同保监分局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五)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本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协会应发文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代行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相当职级负责人并书面授权代理行使理事职责参加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含代行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为5人,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下设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他专业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各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

  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节 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到三名,秘书长一名,为本协会章程约定的负责人,总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热爱协会工作;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好声望;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大同银保监分局推荐。

  第三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专职副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凡举办较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并参照国家对市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事先应征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9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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