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3/11/6 11:37:23来源: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和资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结合山西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山西保监局根据法律和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山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受山西保监局委托,负责全省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资格证书的制发、更换等日常性工作。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各地市下设考点,负责接受考生报名、组织开展资格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山西保监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统筹辖区内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二)管理资格考试题库和资格考试信息系统账户权限;
    (三)审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考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四)监督、巡视考务工作组织情况,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资格考试情况,公告相关事宜;
    (六)协调解决与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山西保监局有关规定,对各考点考务工作负总责;
    (二)制订并完善考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三)管理和组织协调各考点考务工作;
    (四)对资格考试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报名资料进行检查;
    (五)打印和发放资格证书,办理资格证书日常管理事宜;
    (六)上报并妥善处置违规违纪行为和突发事件;
    (七)完成山西保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考点职责:
    (一)贯彻落实山西保监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
    (二)管理考务人员,维护考场环境和考试系统;
    (三)组织考生报名,审核报名资料,收缴考试报名费用,打印并发放准考证;
    (四)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维护考风考纪,备份重要考试信息;
    (五)归档保存考生档案和各类考试资料;
    (六)上报各类报表资料和工作总结,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后可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从业;高中及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可取得地方使用的资格证书,在山西省辖区内从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考试安排以旬为单位进行,各考点在工作日均接受报名。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考试报名表》(可从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中下载)、3张近三个月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到各考点办理报名事宜;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还应提供相关学历证明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考。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预报名,并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当年转业军官证、当年复员军人证、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赴大陆通行证和护照。
    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查询结果截屏或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书;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可由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出具学历审核声明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学历公证书。
    资格考试考生档案应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5年。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报名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标准进行收取,没有规定的不予收取。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原则上在工作日的固定时间进行,暂定为每个工作日三场,分别为:9:00-11:00、13:00-15:00、15:30-17:30;需要增加资格考试场次的,应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前向山西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山西保监局同意后方可组织报名和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参考用书、考试内容执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考试用时120分钟。
    第十七条  考生使用计算机答题,组卷、判分自动进行,考试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由山西保监局确认。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一)未持有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当次考试准考证的;
     (二)开考30分钟以内未进入考场的。
     第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故意点击考试系统以外程序的;
    (三)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图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或准考证参加考试的;
    (二)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翻看、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或抄袭试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的;
    (五)考试过程中擅自与他人交换座位的;
    (六)帮助他人操作键盘、鼠标,故意转动显示器让他人抄袭或不按考试程序要求点击交卷按扭造成考分不能恢复的;
    (七)私自安装、运行计算机外接设备或蓄意破坏接口封条,试图复制考试内容或获取试题答案的;
    (八)与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发现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系统警告,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发现考生存在第二十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以通过考试系统强制终止其答题,宣布成绩无效,责令其离开考场;考生3年内(含3年)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如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山西保监局依法撤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
    (一)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三次警告的;
    (二)妨碍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正常履职,不服从监督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向山西保监局报告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记录。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考点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未严格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并上报山西保监局。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考点未严格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保监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撤换相关人员、停考整顿、撤销考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考试报名资料特别是学历审核不严,多次出现问题的;
    (二)随意更换设备或调整设备、网络配置,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发生集体作弊、考题泄密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考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擅自更换考务人员或擅自变更考场位置的;
  (六)不按考试收费标准收费的;
  (七)遭考生多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八)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的。
第五章   资格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影像采集等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制作完成后,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取得资格证书名单,并通知各考点领取。各考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取和发放工作。集体组织报名的,资格证书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并分发给考生本人。
第六章  资格证书的换发、补发、更换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换发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逾期不再受理换发申请,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丢失、严重损毁、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录入错误的,可以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更换和变更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因遗失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的,应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或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声明原资格证书遗失作废。
    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全或有欠缺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换发、补发、变更与更换的申请资料应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5年。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西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