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日期:2013/11/6 11:10:07来源: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经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山西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各公司通过直销、电销、专业、兼业代理等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的各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业务。
    第三条  各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维护保险行业整体利益和信誉,促进保险行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应充分尊重各会员公司的权益,公平开展业务竞争。
    第四条  本公约由山西省境内所有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应严格遵守,不得损害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一节  单证管理
    第五条  各公司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第六条  各公司要建立完备的单证管理系统,能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第七条  各公司应要求代理销售单位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各公司应对代理销售单位的单证现状每月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节  出单管理
    第八条  各公司及其专业代理机构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包含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投保时间、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第九条  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第十条  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第三节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不得委托本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在本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
    第十二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不得使用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不得采取协议方式承保,不得擅自扩大保险责任。出具的保险单不得使用“按约定”等模糊字样。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销售误导。宣传内容上应当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宣传材料的形式和内容不得违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包括支付培训费、业务推动费、馈赠实物、报销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承担对合作代理销售单位市场行为的管控责任,对于代理销售单位存在的销售假保单、异地保单、强制投保、索要高额手续费等违法行为应主动加以制止,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代理销售单位应解除合作关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各公司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十七条  各公司应分险种建立代理意外险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意外险业务的承保时间、保单号码、被保险人明细、保费金额、保额、销售方式、手续费金额、保费入帐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应当向投保人明示保单生效的条件。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短期意外险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意外险业务保费和手续费(佣金)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管理规定,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除个人代理人外,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律凭代理单位开出的代理手续费税务中介发票转帐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手续费,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不得违规退费,不得采取撕单、埋单、出具阴阳单等违规方式支付费用,不得以虚列费用的方式套取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违约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协会根据会员公司自律公约履行情况,组织对意外险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举报检查、暗访检查等,沟通自律情况,研究市场动向,解决公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积极配合省协会及地市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自律检查、监督工作。如被检查公司拒不配合的,要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公约上述条款,视性质及情节做出下列一项或几项形式的处理:
    (一)行业通报、限期整改;
    (二)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三)上报保险监管机关、上报总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各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提出疑义,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提交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修订。省协会根据市场形势及监管政策变化,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公司同意,可修订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