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日期:2024/7/3 11:19:12来源: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

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DaTong ,缩写为 DTIA。

第二条本协会是大同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重点发挥自律职能,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宣传和文化建设,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我市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大同市民政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协会住所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文兴路盛世豪庭热力站二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

1、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5、承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6、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二)维权

1、积极参与大同市政府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组织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加强同市、县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主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倾听会员单位呼声,积极代表会员单位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维护会员单位利益;

4、建立行业保险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加强监测预警,积极组织行业做好各类风险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6、接受和办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7、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三)服务

1、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和大同市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5.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四)交流

1、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开办网站;

2、加强与省内外保险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做法,促进对外交流;

3、搭建交流平台,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4、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五)宣传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业内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创建宣传平台,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4、普及保险知识,加强消费者教育,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5、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境内设立的各保险公司市级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山西省境内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推荐的本协会专职副会长及聘任制的秘书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个人会员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的组织推荐函或协会的聘任书(秘书长);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会员,单位会员按规定缴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保险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正式营业的30日内提交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保险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入会。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第八条第二、三款的单位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七)服从本协会依据本章程、自律公约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的改进;

(八)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

(三)第八条第二、三款的单位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大同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批准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及秘书处薪酬办法;

(十)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并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三)对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章程等规定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四)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五)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本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协会应发文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代行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相当职级负责人并书面授权代理行使理事职责参加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含代行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常务会议,负责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财务收支计划,整体发展计划的审定;

(二)协会秘书处组织机构调整,人员配备、高层及重要岗位的人事变动;

(三)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门问题;

(四)听取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五)其他需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相关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二)会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议。

(三)会长办公会的记录,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整理会议要点,形成会议纪要。 

(四)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专职副会长负责落实。 

(五)出席和列席会长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更不得在协会内外散布对决议和决定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

第二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事程序:

(一)会长办公会议题,由各部门负责人提议,上报给会长办公会;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二)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草案(或初步意见),必须形成打印文稿,并附上有关的政策、法律依据等背景材料。

(三)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协会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及召开时间

会议纪要要写明会名、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的事项,准确记录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入档保存。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条会议纪律要求

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和迟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向会长请假,请假的应与会人员对会议的内容如有建议或意见,可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为5人,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协会下设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他专业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三十六条会员单位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各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

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节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到三名,秘书长一名,为本协会章程约定的负责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热爱协会工作;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好声望;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推荐。

第四十一条专职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专职副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二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五条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凡举办较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并参照国家对市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事先应征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