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大力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日期:2020/7/2 11:32:48来源:新华人寿大同中支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新华保险特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提醒您务必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理财观念,避免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损失,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1.认识保险
(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3)人身保险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4)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谁可以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是特许经营行业,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由中国银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授权给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许可证,主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
3.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保险行业而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4.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6.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息为诱饵,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最终无法偿还参与者资金,此外,此类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7.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等类似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销售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8.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或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真伪,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9.非法集资十项花式,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10.请保护好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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